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章程
(1995年9月20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1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03年9月6日第三修订,2012年9月21日第四次修订,2018年9月16日第五次修订,2019年10月19日第六次修订,2022年12月23日第七次修订,2023年9月16日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之精神,成立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市台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宁波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和在宁波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在宁波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宁波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服务,促进会员间联谊和合作交流,加强与宁波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宁波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2、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5、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6、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是在宁波注册的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协会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者,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登记一名代表,代表资格必须是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联系人参加日常活动。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是在宁波市内企业工作且常驻宁波并担任企业重要职位的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者,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协会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得邀请在甬的相关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加入协会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退会的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协会及其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4、要求协会为维护其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提供协会所需要的资料;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依章依法经营企业。
5、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会员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经费预算、决算;
4、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若遇协会重大事项,须有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以协商推荐与选举相结合的民主办法选举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协商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协商推选协会会长一人,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协会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产生副会长若干人,执行秘书长(台籍)一人(可由副会长兼任)。会务由会长主持,副会长协助,会长缺席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台籍)、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长任期三年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九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发言人,也是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会议主席。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2、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并由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决议。若遇协会重大事项,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决议。理事会应每年预先设定时间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决定缺额理事、常务理事增补;
3、根据协会的任务,审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审定协会经费预决算;
5、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6、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除名;
7、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须在每次理事会前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由出席会议者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决议。若遇协会重大事项,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2、管理协会经费,制定经费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3、审查会员入会资格或退会、除名;
4、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仅限正常换届后卸任的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单位、顾问单位;
5、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提出实施修正方案;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告和反映,须送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是会员大
会设立的协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以协商推荐与选举相结合的民主办法选举产
生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由监事会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协会监事长。监
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
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和监事若干人。
监事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可列席理事会。
监事的任职条件:
1、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会的职责是:
1、监督审核协会财务情况,并在年度会员大会时,提出监事报告;
2、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委员会执行的工作提供改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聘用执行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任命执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执行秘书长提名、会长决定。聘用人员的费用由会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各县(市、区)设立下属联络处,由该地区的会员协商推选联络处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负责联络处开展活动。联络处是协会的下属机构,非独立社团,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联络处的设置、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及其工作职责等根据另行制定的《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分支机构联络处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协会名誉会长单位,名誉副会长单位或顾问单位;正常换届后卸任的会长可被聘为荣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2、来自会员和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3、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
4、会馆租赁所得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
1、本会业务活动开支;
2、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规定享受的待遇;
3、各地区联络处会员活动补助;
4、公益活动;
5、经理事会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0号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每年年终结算后经理事会审核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6日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